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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指南
 
ISO14000  

                ISO14001:2004标准的理解要点(二)

4.3.2 法律与其他要求
4.3.2 法律与其他要求
※ 标准要点
※ 理解要点
●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程序,以规定识别和获得适用于本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相关环境因素的法律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的程序。
● 组织还应建立获得上述法律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包括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更新和变化信息的定期跟踪。
● “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际公约以及所在国国家、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制度等等。
● “其他要求”如产业实施规范、与官方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如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规定、通知、标准行业设定规范)及相关方的要求等。
● 组织还应在程序中确定这些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应用方法,包括建立清单,向员工的传达和培训等方法。
● 组织在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的整个过程中均应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 修订变化
● 该条款要求被分为a)、b)两条,更容易理解。
● 除原条件外,a)项新增“组织应识别与环境因素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的实用性”;b)项提出了新的要求事项,说明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紧识别出来是不够的,还应确定与环境因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如何应用于确认环境因素和环境管理体系。
● 新增“组织在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的整个过程中均应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4.3.3 目标、指标和方案
※ 标准要点
※ 理解要点
● 应在组织内各管理层次、各有关部门和岗位建立、实施和保持目标和指标。“建立”意味着要做出决定,“实施”指职能部门和人员均应贯彻执行,“保持”指在执行过程中要实施、评审和更新目标、指标和方案。
● 组织内各职能、层次的环境目标和指标均应形成文件。
● 组织在建立和评审目标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 法律和其他要求:组织应在环境方针中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这个承诺应在环境目标和指标中加以落实,如果组织尚存在或潜在违反有关要求的环境因素,在制定目标、指标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而且目标、指标的制定也应符合有关环境要求;
b) 自身的重要环境因素:组织通过评审已识别的重要环境因素,在制定目标、指标时应以这些因素为主要的考虑对象;
c) 所制定的目标、指标应符合组织规模、经济、技术水平、经营状况等实际情况,且切实可行;
d) 相关方的观点:包括客户、周围社区居民,特别是受组织环境绩效影响较大的相关方的要求,应考虑纳入目标和指标。
● 组织的目标和指标应与环境方针中的要求相一致,充分体现环境方针的框架作用以及环境方针中的两个承诺(包括对污染预防和守法的承诺)。
● 组织应制定、实施和保持一个或多个环境管理方案,以确保环境目标、指标的实现。
● 制定 、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方案时,应:
a) 根据组织的目标、指标的建立、分解和落实的情况,环境管理方案也应加以细化,具体落实到组织的各职能、层次和岗位,并使各相关层次和职能的环境管理方案与其所承担的环境目标、指标相对应;
b) 方案应说明组织如何实现目标和指标,包括指责分配、必要的资源、实施方法和时间表;
c) 可行时,方案应包括当前或新近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的计划、设计、生产、销售和各阶段安排,如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工艺过程、使用和最终处理,流程的配置和重大更改等;
d) 环境管理方案应随情况变化(如新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开发、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及时做相应评审和修改。
※ 修订变化
● 新标准将1996版条款的4.3.3(目标和指标)和4.3.4(环境管理方案)合并为一个条款:4.3.3(目标、指标和方案)。
● 增加了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的“实施”要求。
● 增加对指标“建立和评审”的要求。
● 删除“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的“每一”字眼,表述为“有关职能和层次”,使落实职责的描述更清楚。
● 删除了“如果一个项目涉及到新的开发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就应对有关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环境管理与该项目相适应”,避免重复描述。
4.4 实施与运行
4.4.1 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
※ 标准要点
※ 理解要点
● 明确提出为组织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提供必要资源是管理者的责任。
● 必要的资源包括:
a) 人力资源和技能;
b) 基础设施,如楼房、通讯、地下储存库、排水设施等;
c) 生产技术和环境技术;
d) 财务支持等。
● 必须对各职能和层次的作用、职责、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包括实现目标、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应形成文件并传达至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
● 最高管理者应指定管理者代表并明确其任务、职责、权限。管理者代表的职责包括:
a) 代表组织全面负责管理工作;
b) 按照ISO14001:2004标准负责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
c)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并提供改进建议以作为管理评审和持续改进的依据;
d) 负责组织员工环境意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 修订变化
● 新版标准此条款标题已作改变,1996版4.1.1条款为“组织结构和职责”。
● 明确提供资源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环境管理体系”。
● 在提供的资源当中,增加对“基础设施”的要求,与ISO9001:2000在资源也包含基础设施的要求趋同。
● 增加对管理者代表除了向最高管理者汇报体系运行业绩之外,还包括“提出改进建议”的要求。
4.2.2 能力、意识与培训
※ 标准要点
※ 理解要点
● 对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工作人员或代表组织从事工作的人员要有必要的教育、培训和工作经验、能力方面的要求,以保证他能胜任所负担的工作。
● 应明确为组织工作或代表其工作的人员必需的环境意识、知识和技能,并保持记录。
● 应明确与环境因素和环境管理体系有关的培训需求(对象、目的、内容等),提供培训或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培训的实施,并保持记录。
● 应明确哪些岗位或人员的工作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促使全员意识到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通过他们的工作对环境方针、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因素会造成的影响。
● 管理层应确定人员的经验、水平、能力和培训需要,确保人员的能力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特别是负有环境管理职能的人员。
● 建立、实施和保持程序,通过培训应达到标准条款a)~ d) 规定的效果。
※ 修订变化
● 此条款的标题由1996版的“培训、意识与能力”改为“能力、培训与意识”。
● 除组织的正式员工之外,把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在要求之中,例如:承包商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合约职员、外派职员等等。
● 追加了“保持相关记录的要求”。
● 增加了为确保培训应“提供培训和采取其他措施”以及“保持记录”的要求。
● 对c)项的表述变简略,更明确在实现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符合性方面的职责和作用。
● 对从事可能引起环境影响的工作人员和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的适当的教育、培训和/或基于经验的能力这方面的要求的表述有所改变,更趋于与ISO9001:2000的要求相似,如“组织确保从事……具备能力”、“应提供训练或采取其他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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